吉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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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学生课程重修的管理,便于课程重修的组织和实施,根据《吉林艺术学院教学管理办法》、《吉林艺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范围:
一、凡学生修读的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正常考试不合格的;
(二)在课程考试中缺考者;
(三)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五)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二、课程成绩≤75分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第二条 重修形式:
(一)开班重修:公共基础课重修学生人数达30人以上的课程,专业必修课重修学生人数达到15人以上的课程可单独组班开课,授课学时为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
(二)跟班重修:不满足开班重修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当前学期
课表选择跟班重修,跟班重修课程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应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任课教师递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但需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
第三条 重修报名、缴费:
(一)每学期开学后,教务处教学运行科下发重修学生名单和所重修课程名称,各教学单位根据重修名单组织学生进行重修报名,学生根据重修课程表到所在各分院教学秘书处确认重修的课程,确认无误后缴费、签字;
(二)重修费用为100元/学分;
各分院所收重修款汇总后送交教务处教学运行科,教务处根据报名情况进行开办排课。
第四条 重修课程的开课:
(一)在满足开班重修的条件下,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负责组织公共基础课程的开班重修,各分院负责组织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的开班重修,学生跟班重修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负责安排跟班课堂;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重修由开课学院具体安排;
(三)重修课程每学期第七周开始上课。
第五条 重修次数的规定:
(一)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重修三门课程;
(二)对于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在校期间学校给予两次重修机会;
(三)只要学校为某一课程提供了重修机会,学生无故未重修者,均视为自动放弃该次。
第六条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因考试不合格获准重修者,重修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因故被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获准重修者,重修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重修成绩只记载60分或及格,并标注“重修”字样。
(三)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获准重修者,在两次成绩(重修成绩和原成绩)中择高分(等级)者记载。
(四)重修成绩填写在学生原所在班级。第二次及以后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级开始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