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对学生申请缓考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 缓考是指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经学院批准的缓期考试。办理缓考的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后,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对缓考不及格的学生应进行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
二、申请缓考的条件:
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缓考:
㈠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
㈡ 因学校紧急工作而不能参加考试的;
㈢ 因特殊的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的。
三、 申请缓考需提供的材料:
㈠ 因病申请缓考者,须持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㈡ 因学校紧急工作需要而不能参加考试的,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㈢ 因特殊的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所在学院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
四、 申请缓考办理程序:
㈠ 学生申请缓考有关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附件一),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学工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审批后交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备案。
㈡ 缓考手续应在考试前一周内办理完毕,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必须在考试前由指定人代办缓考手续。
㈢ 考试后补办缓考手续视为无效。
五、参加缓考办理程序:
㈠ 参加缓考的学生需在考试学期考试前一周内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缓考通知单》(附件二)参加缓考,否则不予安排考试。
㈡ 所在教学单位有期中考试的,可以在期中考试时参加缓考考试。
㈢ 参加缓考的学生需持《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缓考通知单》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后将《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缓考通知单》送至课程所在教学单位(文化基础课送至公共基础部,专业课送至所在分院)教务人员处留存。
六、其他相关规定:
㈠ 凡考试前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记载。
㈡ 参加缓考的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㈢ 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者,一经发现,按考试违纪处理。
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
吉林艺术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