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制定《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专升本)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艺术实践、毕业实习、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等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科研究、教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未获得毕业资格或结业者,无学士学位获得资格。
第四条:在政治表现和品行方面,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2、在学期间因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拘留者;
3、在学期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五条:在课程学习方面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记录累计达到4次以上(含4次)者(注:一门课程多次不及格重复累计);
2、在学期间,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记录累计达到8次以上(含8次)者(注:一门课程多次不及格重复累计);
3、未按期完成毕业论文、毕业创作(设计、演展)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者。
第六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重大考试中被认定作弊,或因考试违纪等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分别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艺术实践学分和思想政治表现,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批;
3、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按规定审议表决批准,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第八条:由于第五条中部分原因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各方面表现优秀,无违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书和材料,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可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1、在国家级专业赛事或演展活动中,个人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者(集体参赛获奖不计);
2、有其他突出表现,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
第九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吉林艺术学院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学院
|
|
专业
|
|
姓名
|
|
学号
|
|
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原因
|
|||
|
|||
个人参赛获奖及其他突出表现
|
|||
|
|||
教务处审核结果
|
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
||
签章:
年 月 日
|
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
注:随表须附学生本人书写《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书》一份及参赛获奖等突出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