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加强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教育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学后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基本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三、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或中专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体制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四、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或中专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体制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五、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六、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毕业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原则上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七、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八、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因某种原因而遗失,可由学校出具有关学历证明加以证实,但一律不予补发毕业证书。
, 九、毕业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本校将依据当年招生录取名册及毕业生电子注册材料,补发毕业证明书。
十、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校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