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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管理办法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吉林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逐一比对检查,并组织专业复测体检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后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能完成本专业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下同)诊断不宜留校学习的,或应征入伍、创新创业等情况,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1-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体检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教学活动,其学生证无效。学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两周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十一 学生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

(二)具有本校的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

(三)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违纪处分;

(四)转入相近专业,原则上不可跨类转专业;

(五)录取原则一致;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符合《吉林艺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十二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对口生、单独招生、(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专科升本科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有违纪处分的学生;

(五)第二次转专业的学生;

(六)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上一年没有招生计划的专业;

)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 学生转专业基本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试读审批表》,参加转专业试读考核,如通过转专业试读考核将进行为期一个学期的转专业试读学习,试读期满参加转专业试读结业考核;如通过转专业试读结业考核,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通过教务处网站对转专业学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进行学籍异动,通知学校各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 学生转学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转学,一般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二)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成绩单、录取三联单复印件,所在分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并致函我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并回复(跨省转学还须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回复)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出学校同意函、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等;经接收单位专业考核合格,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请示省教育厅确认回复后办理转入手续;

(四)对转学情况通过教务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十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次数原则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年限不得超过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按下学期开学日期开始计算。

 二十 助学贷款学生,原则上在还清助学贷款后,方可提出休学申请。

 二十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患有严重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十二 学生休学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同意签字后,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分院无异议后,教务处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经学校发文后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 学生休学创业,根据国家关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文件,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在校本科生,可以办理休学创业学生累计休学次数原则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年限不得超过。如创业取得一定社会成果,超出休学期限,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期限。休学创业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支撑材料:

(一)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二)学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三)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生应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保留学籍。

 第二十 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事故不予负责。在此期间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试,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在此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分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同时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分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到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 被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退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退学决定送交本人,同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助学贷款学生,原则上在还清助学贷款后,方可提出退学申请。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提出退学申请的学生,在提出申请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15日内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退学手续由所在分院办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学生家长和本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分院学籍教务秘书填写《吉林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复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批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复议,申请复议期间,退学决定暂缓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学校教务系统上登记,并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关于重修、补考、因成绩不合格留级和成绩记载的相关条例,具体规定参照《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加强学生考试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计入艺术实践学分。

   第四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生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重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做一次鉴定,并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完成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相关规定,经吉林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毕业前如有三门以内(含三门)课程不及格准予结业。因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两年以内可申请重修或补考,取得相应学分后再换发毕业证书;成绩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毕业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程不及格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原则上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将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学信网并进行学籍个人信息更改。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给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学校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制定,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