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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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稿)

 
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稿)》吉艺教发[2016]29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一条: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专升本)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艺术实践、毕业实习、毕业展演(示)、毕业论文等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科研究、教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未获得毕业资格或结业者,无学士学位获得资格。
第四条:在政治表现和品行方面,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2.在学期间因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拘留者;
3.在学期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第五条:在课程学习方面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艺术实践学分)考试成绩不及格记录累计达到5次以上(含5次)者(注:一门课程多次不及格重复累计);
2.在学期间,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艺术实践学分)考试成绩不及格记录累计达到8次以上(含8次)者(注:一门课程多次不及格重复累计);
3.未按期完成并提交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
第六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重大考试中被认定作弊,或因考试违纪等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分别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艺术实践学分和思想政治表现,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批;
3.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按规定审议表决批准,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第八条:由于第五条中部分原因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各方面表现优秀,无违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书和材料,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可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1.在国家级专业赛事或演展活动中,个人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者(集体参赛获奖不计);
2.有其他突出表现,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
第九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吉艺教发[2016]2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吉林艺术学院
2018年6月21日
 
附件:
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原因
 
个人参赛获奖及其他突出表现
 
教务处审核结果 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注:随表须附学生本人书写《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书》一份及参赛获奖等突出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