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管理文件

Management Documents

吉林艺术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修订版)

 
吉林艺术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环节,强化课堂教学管理是维护教学纪律、切实发挥课堂教学功能的重要保障。为全面推进学校教学审核评估后期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课堂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营造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氛围,践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十二字方针,形成教书育人长效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和主导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管理课堂纪律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课堂授教主体,应遵守学校纪律,尊重教师,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三条 教师应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不断强化和坚守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在课堂上传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全面提升学生思想品德、人文素养、认知能力和家国情怀。
    第五条 教师授课教材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思想性,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教师应认真备课,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教学模式,鼓励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注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积极改进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不断增强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质量及效率。
    第六条 教师应在课堂上履行岗位职责,强化对课堂教学秩序的管理,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令其退出课堂,避免课堂纪律松弛涣散。
    第七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听课及其它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第八条 教师应按课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上课,须按照《吉林艺术学院调停课规定》申请调停课,并经相应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的学生应经任课教师允许后方可进入课堂上课。学生因病或因事不得不请假者,必须在上课前报告任课教师。
    第十条 课堂上与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应置于手机保管袋内,未经教师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因课程教学需要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上课时学生须遵守课堂纪律,思想集中,专心听讲,不得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条 学生应认真有序参与课堂讨论,严肃活泼,积极思考、主动发言。有问题或申请发言时需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  
    第十三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若对教师授课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沟通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得讽刺、起哄、指责及谩骂教师。
    第十四条 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不得代替他人上课,不得请他人代自己上课,一经发现上述情况,请他人代课者,取消本学期该门课程成绩,我校替他人上课者,记过一次。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应带头遵守课堂纪律,做好考勤;鼓励学生相互监督,及时、主动提醒和纠正违反课堂纪律或言行举止不文明等行为。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督导组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停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听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全学期开展常规性督导检查活动,并建立课堂教学督导检查档案。
    第十九条 各院系领导、教研室负责人应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的教案和教学手册的情况,切实加强对教学各环节的检查、督促及监控,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课堂教学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