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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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我院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我院是国务院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我院学位分硕士、学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行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颁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学士、硕士两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领导全院学位工作。

学院设置学院、分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由我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分院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每届任期五年。

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另设副主席两人,分别由主管研究生和本科生教育的副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照学位授予点所在分院设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各分院院长担任,委员应涵盖分院各学位点和学位类别,由分院推荐,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职务确定任职资格产生。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学位委员会任职资格自动取消。岗位出现空缺时,由主持相应行政工作的人员担任。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秘书长1人,由研究生处或教务处负责人担任,秘书1-2人,由学位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承担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院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设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分院学位授予点的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议本分院申请学位人员名单,作出建议授予或者暂缓授予、拟不授予、拟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本分院学位授予争议;

(四)受理本分院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五)组织本分院其他与学位相关的工作;

(六)完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结果须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学位评定委员会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及决议公示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满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行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中对获本学位类别硕士学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基本知识、实践训练、基本能力、毕业考核基本要求等条件。

第十四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基础学制+2年)内获得硕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及学分要求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硕士学业,学位课程及学分要求按照吉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通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者,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及专业实践能力展示要求

(一)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和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在选题和内容上,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意识形态要求;

(二)学术学位申请者,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一篇具有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的学术论文,作为其专业水平的评价依据。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字数一般不少于三万字;

(三)专业学位申请者,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和学位论文答辩,两部分共同构成其专业水平的评价依据。专业能力展示体现申请者的专业技能水平,学位论文答辩体现申请者对专业实践的理论探索研究能力。毕业考核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占70%、学位论文答辩占30%。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字数不少于一万字;

(四)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须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学位论文的基本规范及要求。专业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应与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内容相结合,围绕本人在毕业创作或专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学术探究、分析和阐述。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均应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创新性;

(五)学位论文及专业实践成果在接受评审之前,须经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等审查环节。专业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一般与其专业实践项目同步进行开题报告、中期检查;

(六)硕士学位论文在参加正式答辩前须经导师确认后,签署《独创性声明》,郑重承诺本学位论文中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审查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的审查工作,一般依次包括学术不端检测、校外专家盲审、答辩前评阅等环节;

(二)学术不端检测、校外专家盲审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学位论文检测重复率达到15%、校外专家盲审结果不合格达到三分之二者,视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论文,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合格,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进行盲审,专业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及专业实践成果进行盲审。校外专家盲审不合格者,限期一年内修改,经导师审定并同意,可申请重新盲审一次,合格者进入下一个环节。再次盲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四)答辩前论文评阅工作由培养单位按照学院规定组织执行。参加论文评阅的同行专家,应与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致。其中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专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须严把质量关,力戒流于形式。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人员、时间、地点、题目、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位论文及专业实践成果的评阅、答辩及学位评定工作;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统筹所在培养单位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工作;

(三)专业学位类型的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与专业实践成果展示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举行,答辩专家须充分了解学位申请人的专业实践成果;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人选名单,由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协商,并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为五人,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一人为答辩委员会主席。主席须由理论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学术声望或艺术造诣的校外同行专家担任。其中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具有行业经验的专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具体事务;

(六)在组织答辩前,培养单位按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至少提前一周,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专业实践成果送答辩委员会专家评阅。学术学位申请人评阅学位论文;专业学位申请人评阅专业实践成果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经专家评阅,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进入答辩程序;

(七)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给予合格以上等级者,视为通过;

(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须遵循以下流程进行:

1.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宣布学位申请人名单,介绍答辩会流程;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开会;

3.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业情况、获得奖惩、论文盲审情况;

4.学位申请人起立,宣读《吉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5.学位申请人报告其学位论文、专业实践成果的研究/创作背景及目的、方法思路、主要内容、观点结论及创新之处;

6.答辩委员会提出问题,答辩人答辩,委员打分;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休会,学位申请人、导师及旁听者退场,答辩委员会评议答辩情况,议定该学位论文的评语,并就是否通过答辩进行投票表决。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决议单上签字;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复会,学位申请人、导师等进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学位论文的表决结果;

9.答辩秘书做好会议详细记录。

(九)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进行修改,延期半年或一年,申请重新盲审及答辩,并纳入相应阶段的学位论文管理工作。再次答辩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十)在最长学习年限的最后一年,首次参加答辩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第十九条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一)通过规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展示、学位论文答辩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院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硕士学位。学院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二)经导师推荐,申请人填写学位申请书,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并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试、专业实践、奖惩情况、学术不端排查情况、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建议;

(四)审查结果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学位评定,并作出是否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均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硕士学位授予

(一)学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二)硕士学位授予次数为每年1-2次,以春季的学位授予工作为主体,秋季学期增加授予的对象为达到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延期毕业生;

(三)硕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四)学院统一在春季学期学位授予结束后,组织学位授予仪式;

(五)学院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学位申请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屡教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三)在课程考试时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四)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包括AI代写及造伪);

(五)学业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六)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学位,或经审核未达到学位申请要求者;

(七)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我院有关要求者。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硕士毕业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其硕士学位、注销其研究生学历证书: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AI代写及造伪);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经上级部门论文抽检被列为“不合格学位论文”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再次经相关程序审查后,仍有不合格情况者;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申述与复核

(一)培养单位或学院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须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学术复核。学院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四)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院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处理告知书将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完成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及艺术实践内容,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并通过毕业展演(示)、毕业论文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五条全日制本科生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基础学制+2年)内获得学士学位,逾期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者;

(二)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艺术实践学分)考试成绩不及格记录累计达到5次以上(含5次)者(注:一门课程多次不及格重复累计);

(三)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艺术实践学分)考试成绩不及格记录累计达到8次以上(含8次)者(注:一门课程多次不及格重复累计);

(四)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按期完成并提交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

(五)在学期间,在学院组织的各类重大考试中被认定作弊,或因违反校纪等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

(六)攻读期间,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AI代写及造伪);

(七)攻读期间,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及毕业证书;

(八)在学期间,因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被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九)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士学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包括AI代写及造伪)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向所在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二)各分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以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告,提交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至教务处。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根据各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的初审结果,就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艺术实践学分、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和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同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对拟作出不授予、暂缓授予(结换毕)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学位申请人如对拟不授予、暂缓授予(结换毕)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向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核。

第三十一条分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进行复核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最终核查结果以及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位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学士学位撤销程序

(一)发现学位获得者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指派不少于三人专家组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则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撤销其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学位获得者如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就告知书内案件基本事实、调查过程及结论、撤销学士学位的内容及依据提起申诉并提供佐证;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学位获得者申诉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做出终审决议。最终决议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到申诉者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难于联系的,以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如事实、证据清楚,决定撤销的,以学院发文的形式公布,同时报送吉林省学位委员办公室及学位中心,并将出具公文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办公室,由学位中心具体实施撤销备案。

第三十三条由于第二十六条中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等原因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无违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书和材料,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批,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军入伍、获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等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毕业生;

(二)在国家级专业赛事或演展活动中,个人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者(集体参赛获奖不计);

(三)有其他突出表现,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

第三十四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议事规程做出决议,如申请通过,公示无异议,学院发文制证,并上传学位备案信息至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学信网)。补授学士学位时间与补授学士学位文件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艺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条例》(2016年)、《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稿)》吉艺教发[20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