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应届毕业生学位认证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按照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简称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试点工作的函》(学位中心函[2010]1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学位管理,满足应届毕业生国际交流、境内外求职或升学的需要,2016年我校将面向应届毕业生开展学位认证服务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认证原则:
学位认证服务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即学生本人自愿。
二、认证收费:
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文件规定,学位认证是一项有偿服务性工作,收费标准为每份证书认证费100元人民币。
三、工作程序:
1.省学位办根据国家要求,通过学校宣传认证原则、认证程序和收费等相关事宜,保证每名毕业生都知晓认证工作的自愿原则。
2、应届毕业生本人填写《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附件1)(重要提示:该表必须由申请认证学生本人用楷体手书填写,字迹清晰,不得由他人代填,如信息出错,认证报告不予修改,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在5月23日前将申请表和100元认证费交教务秘书。
3、各分院教务秘书将《中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表》汇总,填写《学位认证标准数据汇总表》(附件2)(以上两个表格在教务处主页“常用下载”的“教师下载”里下载),教务秘书整理好、核对好数据及认证费后,于5月25日统一报给教务处教学运行科蒋明。学院将对申请认证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认定,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将上报吉林省学位办,并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将认证报告和认证费发票随学位证书一起发给应届毕业生,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将退还认证费。
4、如遇特殊情况,应届毕业生最终没有获得学位证书,学校将这些同学的认证报告及时交还给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将其返给教育部学位中心销毁,教育部学位中心将认证报告信息删除,并退还认证费用。
四、要求: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与引导,积极做好相关协调与服务工作,确保我校学位认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蒋明
联系电话:0431-8561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