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教务通知

Educational Notice

关于评选中国高教学会第八次优秀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从事高教

各教学单位:
  为纪念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成立30周年,中国高教学会决定开展第八次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以及从事高等教育30年、在高教研究方面有重要贡献学者的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八次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原则
  1.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以实践成果和应用价值为基本导向,充分反映高教改革发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取得的重要成果,充分反映积极开展群众性科研活动取得的显著成效,充分反映主动参与高等教育治理取得的成功案例。
  2.围绕落实《教育发展规划纲要》中的突出问题,倡导深入实际调研和攻关的基本方法,对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解决高教发展重点难点问题,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实践发挥重要影响的优秀研究成果。
  3.积极鼓励结合本领域中长期改革发展要求,组织本机构集体力量持续开展系统的研究活动。在本机构主要业务领域和单位范围,形成具有团队合作、协同攻关特点的系列优秀科研成果。
  二、第八次优秀科研成果参评范围
  1.本机构科研规划和自主选题的科研成果。包括有重要影响的论文,有明确主题的文集,高水平专著,被采纳的调研报告,公认的评价标准等。
  2.配合改革发展项目实施的科研成果。参与国家高教改革发展研究产生的优秀成果,可以是个人负责的项目,也可以是集体承担的项目,包括调研咨询报告,重大文件起草等。
  3.研究本领域重大现实问题的科研成果。对本领域、本地区、本机构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优秀成果。
  4.申报科研成果完成时间应为最近4年,具体为200911日到20121231日。已获国家部委级以上奖励成果不再参评。
  三、第八次优秀科研成果获奖条件
  1.调研报告、行业标准等。应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或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或提供有关咨询,或提交有关部门被采纳,或获得相关批复,或在一定范围内应用,有重要的指导及参考作用,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
  2.论文、专著、译著等。论文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著、译著和文集应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或本领域权威出版社出版,文集应当主题明确系统配套影响广泛。成果对教育改革发展能起促进作用,对教育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并有较高学术水平。
  3.对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成果,随时发现随时撤销,并对推荐申报单位通报批评。
  四、第八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等级
  坚持宁缺勿滥原则,拟设一等奖20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50名。提名奖数量另设。
  一等奖:研究选题来自实践,成果有较大社会应用价值,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和参照作用,有重要创新和社会影响,研究方法科学。
  二等奖:研究选题符合实践要求,成果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对实际工作有指导和参照作用,有所创新并有一定影响,研究方法规范。
  三等奖:研究选题有现实针对性,成果有相当的应用价值,在若干领域有遗拾补缺的作用,社会影响较好,研究方法得当。
  五、从事高教30年高教研究有重要贡献学者的评选
  从事高等教育工作30年、在高教研究方面有重要贡献学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社会公德,恪守学术道德。
  2.19821231日之前开始从事高教研究、管理、教学等相关领域工作,高等教育科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提升成绩显著,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为正高级。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高教有关研究领域有重要学术贡献,有相当数量较高水平代表作、专著、论文、文集等,在学术界有较好声誉。
  4.参与国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研究咨询,并有被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参与国家或地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重要文件起草并发挥关键作用,在高教战线有一定影响。
  六、有关推荐工作和评选材料报送要求
  中国高教学会第八次优秀科研成果推荐工作,我省只能推选5项,请各高校认真初评、上报精品,已结题的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子课题如符合条件,可由项目牵头单位直接推荐。从事高教30年高教研究有重要贡献学者的推荐,应严格掌握标准,与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工作同时进行。
  第八次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材料包括:成果申报表8份,申报成果原件1份。从事高教30年高教研究有重要贡献学者评选材料包括:有关推荐表8份,标志性成果3种各1份。其中成果原件作为中国高教学会学术资料留存,不再退回。有关申报和推荐表格可到吉林艺术学院教务处网教务通知里下载(http://122.139.61.149/)。
  请于20131月6日前,将有关评选材料报送至教学处教学建设科,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交纳评审费每项50元。联系人:任慧丹,联系电话:0431—85618338,电子邮件地址:287212537@qq.com
                                     
 

                                                                教务处
                                             20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