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加强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防范和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单位在所承担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进度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等级
(一)教学事故的范围认定: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等。
(二)根据事故的情节与后果,教学事故一般分为三个等级:
三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二级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一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等级认定
(一) 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教学类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授课中擅自离开岗位20分钟以上(由于天气、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发生以上情况除外);
2.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造成不良影响;
3.教师教学内容混乱,擅自变更教学进度,造成不良影响;
4.在实践教学环节,不按规定的次数和时间进行指导,擅自离开指导岗位或请他人代指导;
5.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6.一学期内,教师未办理报批手续,私自调课、找人代课、停课、旷课达2学时(含2学时)或调课后未补课达2学时(含2学时);
7.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或所命试题内容、难度、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8.教师未按规定时间网上提交学生期末成绩,造成教学运行无法按时进行;一学期内,教师漏登学生成绩或登录成绩错误3条以上(含3条);
9.教师所选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无教学及学习价值
10.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在排课、排考中出现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教学设备管理人员未定期检查维护教学设施,致使教学设施损坏或不完备,影响教学效果;
3.教室管理员未按时开门,使教学活动无法进行;
4.监考人员迟到或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对违纪考生不及时制止或对考场违纪情况不如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5.教学单位不执行教材管理有关规定,影响教材管理工作正常运行,造成教材丢失等不良后果;
6.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二) 二级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
教学类
1.教师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
2.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
3.在教学过程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擅离岗位或监管不力,造成教学场所财产较大损失或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学习用品或其它物品,造成不良影响;
5.教师对学生体罚或实施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
6.教师所拟试卷命题错误,卷面分值误差5分(百分制、含5分)以上或试题及标准答案有2处以上(含2处)错误;
7.一学期内,教师未办理报批手续,私自调课、找人代课、停课、旷课达4学时(含4学时);调课后未补课达4学时(含4学时);
8.教师遗失学生作业、试卷,影响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影响;
9.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含10分);
10.一学期内,教师漏登学生成绩或登录成绩错误6条以上(含6条);
11.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类
1.教学单位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自行变更教学大纲或更改教学计划;
2.教学单位未办理报批手续,提前放假或推迟放假;
3.教学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4.考试前所需设备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5.监考人员丢失考试试卷或未到场监考;
6.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作弊;
7.教学管理人员遗失学生原始成绩单或试卷,造成不良影响;
8.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三) 一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类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在正常上课时间额外收取学生上课费用;
3.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4.在教学过程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擅离职守或监管不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学生人身安全、教学场地财产安全);
5.一学期内,教师未办理报批手续,私自调课、找人代课、停课、旷课达6学时(含6学时);调课后未补课达6学时(含6学时);
6.在考试之前,教师有意泄漏考试试题内容;
7.一学期内,教师漏登学生成绩或登录成绩错误9条以上(含9条);
8.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类
1.教学单位出现教师利用正常上课时间额外收取学生上课费用的现象;
2.未经批准,教学单位随意通知学生停课;
3.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篡改、伪造学生成绩;
4.教学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成绩、学位证明;
5.教学管理人员因考试试题保管不严,造成试题内容泄漏;
6.教学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贵重教学设备等损坏或丢失;
7.监考人员在考试中出现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按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按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出现3次(含3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2次(含2次)以上二级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1次(含1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以上的教学单位,追究教学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2.教学事故属个人责任造成的,追究个人责任;教学事故属多人责任造成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的责任;教学事故属教学单位或集体的错误决定造成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次要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3.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向所在教学单位及教务处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及教学单位,可从轻处理;事故发生后,拖延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及教学单位,从重处理;
4.教学事故符合行政处分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晋职晋级与岗位评聘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6.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当事人或责任认定人及时向所在教学单位及教务处上报,教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教务处根据事故的情节及后果对责任人的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责成责任人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按照《吉林艺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处理,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报学校研究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且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奖,停发责任人1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
2.二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且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不能参加各类各级评优、评奖,停发责任人2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延缓1年评聘高一级职称或晋级;
3.一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停发半年的校内岗位津贴,延缓2年评聘高一级职称或晋级,情节严重者要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公职;
4.对一学年内出现3次(含3次)三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2次(含2次)二级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1次(含1次)一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以上的教学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教学单位相关领导和教务秘书1个月校内岗位津贴,当年教学单位和教学单位相关领导及教务秘书取消各类各级评优、评奖资格;
5.本办法适用于吉林艺术学院院内相关的教学活动;
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严格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艺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
二O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