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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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Documents

吉林艺术学院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授课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完成,帮助教职工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校外兼职、授课的关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利益不受侵犯,根据教育部提出的“从严治教”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教职工校外兼职、授课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授课的界定。校外兼职、授课是指我校教职工在本校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职务或授课。教职工在学术性组织中的兼职和受组织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在此列。
 
 第四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授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单位和他人的权益。
 第五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授课活动须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 教职工到校外兼职、授课或在校外的企业中兼任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以及个人作为法人代表开办公司的须经院(系)同意,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副处级以上干部如确因工作需要到校外兼职、授课的,经所在院(系)同意,报组织部审批,由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职工到校外兼职、授课,需持聘请单位的邀请函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授课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已经在校外兼职、授课的,需按上述规定补填审批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兼职、授课。
 
 第八条 教职工在校外企事业兼职、授课,应保证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聘用单位在企业名称、产品品牌和商标中使用“吉林艺术学院”字样,或者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吉林艺术学院的校标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这些企业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材料上加入吉林艺术学院监制、与吉林艺术学院或吉林艺术学院所属单位联合生产等内容;不得以吉林艺术学院教师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第九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授课活动中,本人及校外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审批,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 教职工因校外兼职、授课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校外聘用单位和受聘者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者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本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27日起执行。
 吉林艺术学院教务处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