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规范全省学位授权单位学位论文管理,促进优良的学风建设,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服务于高教强省战略,吉林省学位办将会同省督导办联合对全省学位授权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作为学位授权单位,我院各教学单位应做好学士学位论文的自检工作。为确保各单位切实落实该项工作,现将吉林省学位办《关于对学位授权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预通知》转发如下,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本单位近两年学士学位论文的自检工作。
附件:《关于对学位授权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预通知》
吉林艺术学院教务处
2014年11月25日
关于对学位授权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预通知
各学位授权单位:
为规范全省学位授权单位学位论文管理,促进优良的学风建设,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服务于高教强省战略,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权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省学位办会同省督导办联合对全省学位授权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综合能力的最直接表现形式,是高等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直接反映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学风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专项检查有利于各单位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管理水平学术道德建设;有利于推进各类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完善工作,提升学位论文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推进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贯通性、衔接性,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质量提升;有利于强化导师主体责任,更好地发挥导师履行职责与义务;有利于学位申请人员及在学人员增强学术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制度,促进优良的学风形成。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1.全省39所学位授权单位均在专项检查范围内,其中包括民办独立学院、省委党校、长春生物化学制品所(名单附后)。
2.近两年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学位论文,其中硕士包括全日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本科包括普通、成人、自考)。
三、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根据《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此次主要针对学位授权单位开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分为授权单位自检和省学位办专项检查两个阶段。
(一)授权单位自检阶段(11月30日前完成)
授权单位按照要认真开展自检工作,形成本单位的自检报告,完成调查表(附后)。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贯彻落实《办法》和《专项检查的通知》前期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学风建设方面的主要作法。
2.根据《办法》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的制度性文件(包括学位授予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规范调查和处理机构设置情况、人员配备情况、指导教师的职责情况、规范调查和处理的工作程序以及在省学位办备案等情况)。
3.近两年来单位执行《办法》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对作假行为的处理等情况及在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情况(其中学位论文作假情况主要包括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4.近两年来单位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的主要做法、探索创新、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情况及针对新形式新要求此项工作的打算及建议。
(二)专项检查阶段(12月8日前完成)
省学位办会同省督导会组成专家组,采取分组实地检查对各单位的自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组在听取学校汇报、查阅资料、核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完成专项检查报告。
(三)向国家督导办上报专项检查工作(12月15日前完成)
省学位办会同省督导办汇总分组专项检查情况,核实相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完成《吉林省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其他工作要求
1.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和处理细则,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管理制度和学术规范。
2.各授权单位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严格把好学位论文审查关口,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用,设立调查和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工作机构,要加强和改进学术诚信建设。
3.各授权单位落实指导教师、学院(系)、培养部门的审查责任和考核要求。尤其要重视落实带有多名研究生、校外兼职、担任领导职务、教学科研及社会兼职任务比较繁重的导师的学位论文审查职责。提倡同行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各类举报。
4. 各授予单位要严格执行学位论文自查、抽查制度,对经查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须按有关规定送省学位办和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5.各授权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将本单位关于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自检报告、2013-2014学年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表
通过电子邮箱方式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学位办、督导办。
省学位办联系人:马丽红;联系电话:13578678775;电子邮箱:
malh90@sina.com;省督导办联系人:鲁晶:联系电话:88905309;13019226000;电子邮箱:1067060099@qq.com
附件:
1.吉林省域内学位授权单位名单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评价指标
3.2013-2014学年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表
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学位授权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
5.《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令第34号)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
吉林省学位办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1
吉林省域内学位授权单位名单
序号 |
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学位授予层次 |
博士 |
硕士 |
学士学位 |
全日制 |
同等学历 |
在职攻读硕士 |
全日制 |
成人 |
自考 |
1 |
10183 |
吉林大学 |
* |
* |
* |
* |
* |
* |
* |
2 |
10200 |
东北师范大学 |
* |
* |
* |
* |
* |
* |
* |
3 |
10184 |
延边大学 |
* |
* |
* |
* |
* |
* |
* |
4 |
10186 |
长春理工大学 |
* |
* |
* |
* |
* |
* |
* |
5 |
10193 |
吉林农业大学 |
* |
* |
|
* |
* |
* |
* |
6 |
10199 |
长春中医药大学 |
* |
* |
* |
* |
* |
* |
* |
7 |
10203 |
吉林师范大学 |
* |
* |
* |
* |
* |
* |
* |
8 |
10205 |
长春师范大学 |
* |
* |
* |
|
* |
* |
* |
9 |
10188 |
东北电力大学 |
|
* |
* |
* |
* |
* |
* |
10 |
10190 |
长春工业大学 |
|
* |
* |
* |
* |
* |
* |
11 |
10191 |
吉林建筑大学 |
|
* |
* |
* |
* |
* |
* |
12 |
10192 |
吉林化工学院 |
|
* |
|
|
* |
* |
* |
13 |
10201 |
北华大学 |
|
* |
* |
* |
* |
* |
* |
14 |
10207 |
吉林财经大学 |
|
* |
* |
* |
* |
* |
* |
15 |
10208 |
吉林体育学院 |
|
* |
|
|
* |
* |
|
16 |
10209 |
吉林艺术学院 |
|
* |
* |
|
* |
* |
* |
17 |
10964 |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
|
* |
|
|
* |
|
|
18 |
11437 |
长春工程学院 |
|
* |
|
|
* |
* |
* |
19 |
11726 |
长春大学 |
|
* |
|
|
* |
* |
* |
20 |
10202 |
通化师范学院 |
|
|
|
|
* |
* |
* |
21 |
10204 |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
|
|
|
|
* |
* |
* |
22 |
10206 |
白城师范学院 |
|
|
|
|
* |
* |
* |
23 |
11261 |
吉林工商学院 |
|
|
|
|
* |
|
|
24 |
13706 |
吉林医药学院 |
|
|
|
|
* |
* |
* |
25 |
11439 |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
|
|
|
|
* |
* |
* |
26 |
11441 |
吉林警察学院 |
|
|
|
|
* |
|
|
27 |
13607 |
吉林动画学院 |
|
|
|
|
* |
|
|
28 |
13605 |
长春建筑学院 |
|
|
|
|
* |
|
|
29 |
13606 |
长春科技学院 |
|
|
|
|
* |
|
|
30 |
13600 |
长春光华学院 |
|
|
|
|
* |
|
|
31 |
13603 |
长春财经学院 |
|
|
|
|
* |
|
|
32 |
13662 |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
|
|
|
|
* |
|
|
33 |
13601 |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
|
|
|
|
* |
|
|
34 |
13602 |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
|
|
|
|
* |
|
|
35 |
13604 |
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 |
|
|
|
|
* |
|
|
36 |
13622 |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
|
|
|
|
* |
|
|
37 |
13623 |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
|
|
|
|
* |
|
|
38 |
84509 |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 |
|
* |
|
|
|
|
|
39 |
89622 |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
|
* |
|
|
|
|
|
附件2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评价指标
检查指标 |
检查内容 |
舆论宣传 |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等方面开展的宣传情况此项工作宣传、教育情况。 |
制度建设 |
1. 制定实施细则情况
2. 制定管理性文件情况。 |
运行机制 |
1.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机构设置情况。
2.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3.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4. 学位论文开题、评阅、预答辩、答辩、检测各环节工作开展情况。 |
管理平台 |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情况。 |
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
1. 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创新做法。
2. 此项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3. 对此项工作的建议。 |
附件3
2013-2014学年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情况表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代码: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身份
证号 |
|
作假人员
身份 |
□学位申请人员 □已获得学位人员 |
作假行为 |
□购买 □由他人代写
□剽窃 □伪造 □其他 |
处理结果 |
□取消申请资格
□撤销学位 |
处理时间 |
|
学科专业
名称 |
|
学科专业
代码 |
|
论文题目 |
|
申请或获得学位 |
类别 |
□学士 □硕士 □博士 |
类型
(可多选) |
□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
□全日制 □在职攻读 □同等学力 |
已获得学位证书编号 |
|
学位授予
时间 |
|
注:2013、2014按学年度分别填报。
填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4
附件5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6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教研厅函[2013]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二、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细化表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机构,规范调查和处理程序。学位授予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在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教育部将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可通过“信息平台”,核查有关学位申请人员的信息。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请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通讯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编:100816)。
附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3月5日
抄 送: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部内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法司
教育部办公厅 不予公开 2013年3月6日印发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
年月 |
|
身份
证号 |
|
作假人员
身份 |
□学位申请人员 □已获得学位人员 |
作假行为 |
□购买 □由他人代写
□剽窃 □伪造 □其他 |
处理结果 |
□取消申请资格
□撤销学位 |
处理时间 |
|
学科专业
名称 |
|
学科专业
代码 |
|
论文题目 |
|
申请或获得学位 |
类别 |
□学士 □硕士 □博士 |
类型
(可多选) |
□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
□全日制 □在职攻读 □同等学力 |
已获得学位证书编号 |
|
学位授予
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