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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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学院声誉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教育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入学后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基本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三、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院名称、体制及印章、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四、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院骑缝钢印;

(四)学院名称、体制及印章、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五、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六、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基础学制+2)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学制+2)内可向学院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学院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审核工作;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的学生,各方面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七、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年以上,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八、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因某种原因而遗失,可由学院出具有关学历证明加以证实,但一律不予补发毕业证书。

九、毕业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学院将依据当年招生录取名册及毕业生电子注册材料,补发毕业证明书。

十、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院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