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 令第34号),为进 一 步规范学位(毕业)论文(展演)(以下统称 为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良好学风 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者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 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伪造数据及其它假情形的,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的 ;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论文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 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 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设计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 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分院(系)成立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跟 踪督促检查毕业论文工作进度,组织开题审查、中期检查和毕业 答辩、自查毕业论文等质量评估及监测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系)利用学生入学、毕业教育或召开专门 会议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积极开展《吉林艺术 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 予细则》的集中宣讲和指导教育。
第八条 学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 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一经发现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已经 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并将撤销学位的处 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院教师和其他 工作人员,学院将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 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 将视责任轻重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院将学位论文质量和管理工作纳入对学院(系) 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影响恶劣的,学院将对该学院(系)予以通报批评等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各学院应向指导教 师和学生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组 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参与,充分讨论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 请复议或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