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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020/0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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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未知
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稿)》吉艺教发[2018]16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一条: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专升本)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艺术实践、毕业实习、毕业展演(示)、毕业论文等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学科研究、教学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未获得毕业资格或结业者,无学士学位获得资格。
第四条:在政治表现和品行方面,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2.在学期间因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拘留者;
3.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第五条:在课程学习方面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专业必修课(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艺术实践学分)考试成绩不及格记录累计达到5次以上(含5次)者(注:一门课程多次不及格重复累计);
2.在学期间,必修课(含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艺术实践学分)考试成绩不及格记录累计达到8次以上(含8次)者(注:一门课程多次不及格重复累计);
3.未按期完成并提交毕业论文、毕业展演(示)。
第六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重大考试中被认定作弊,或因考试违纪等原因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分别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艺术实践学分和思想政治表现,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批;
3.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按规定审议表决批准,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第八条:由于第五条中部分原因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无违纪,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书和材料,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批,可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军入伍、获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等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毕业生;
2.在国家级专业赛事或演展活动中,个人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者(集体参赛获奖不计);
3.有其他突出表现,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
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者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采取举手方式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校发文制证,并报备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上传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
数据信息。补授学士学位时间与补授学士学位文件一致。
第九条:本细则从2020届毕业生开始执行,原《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修订稿)》吉艺教发[2018]1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吉林艺术学院
2020年6月17日
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下载文件: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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