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管理文件

吉艺教发〔2016〕32号吉林艺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吉艺教发〔2016〕32号
                     
吉林艺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工作管理,推进学风和校风建设,加强考试管理,保证各类考试严肃、公正、规范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的考试、考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试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工作管理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考试组织与保障
    第一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考试工作,考试质量监控工作。
    第二条、各院系负责本单位专业课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必须认真组织落实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命题及试卷审定、监考培训、试卷评阅、保存和成绩评定等;在教务处提供的考务培训基本素材基础上,结合本专业特点,开展考务培训。
    第三条、学工处、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工辅导员负责做好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以及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全校教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职责负责承担考试监考工作。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教辅部门要做好考试保障工作,包括修缮考场设备、确保考场安保秩序、根据考试安排调整校区之间的用车及餐饮供应等工作,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一条、考试命题要符合教学大纲和实际教学要求,命题范围不得超纲。命题既要考虑全面系统考核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又要注意体现课程内容考核重点,还要做到重点突出,题量适中,难易适宜。
    第二条、考试时间的要求,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至120分钟,专业技能课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三条、原则上教学大纲、教材、学时和进度大致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应保证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同一课程原则上使用同一套试题。
    第四条、由系(教研室)指定1-2名曾担任过该课程教学、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的教师为该门课程的命题教师。
    第五条、有A、B两套或以上的试卷的命题,要求各套试卷试题难度、题量相当,题目的重复率不超过20%并配有标准答案或评分细则,在试卷上标明每道题目的分值。
    第六条、命题教师完成命题后须将考试试卷报送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将试题的电子文本、参考答案或评分细则(有音像制品的考试同时上交音像制品)各1份递交给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批并保存。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和系(教研室)对本单位考试试题的准确性与规范性进行严格把关,在考试的命题、审核、报送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保密,并督促命题教师按时提交试题及相关材料。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一条、为了保证试卷的印制规范,命题教师应按照格式模板进行命题,并将试题、标准答案或评分细则保存于所属教学单位,所交试题要求为电子文本。
    第二条、公共课试卷由公共基础部负责保管并于考前组织发放,专业课试卷由各院系保管并于考前组织发放。
    第三条、在考试的命题、审核、印制、保管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如有泄题者,按《吉林艺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条例》处理。
学生考试资格审查
    第一条、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1、各教学单位、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未通过的学生不安排参加期末考试;
    2、学生缺课(含病、事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1/3的教学时数,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经学校审核批准的课程计划内的外出艺术考察、公派演出等教学实践活动的公假在不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数的50%的前提下不计入缺课时数。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六章  学生缓考处理
    第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试的,可申请缓考(不含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但必须在考试前五天内持相关证明(如因病须持医院所开证明)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批准后方可缓考,并由开课单位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如因突发疾病未能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天内,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作缺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课程成绩作零分记载。
    第二条、课程缓考,原则上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下一次相同科目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表中注明“缓考”字样。如无特殊原因,重修学生不允许缓考。
第七章  考试的评分管理
    第一条、考试的形式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表演等形式。某些实践性课程也可根据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理论课采用闭卷考试之外的考试形式须经系(教研室)确定,开课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考试的评分
   (一)美术、设计类专业技能课程
    1. 时间安排:美术、设计类专业技能课程安排基本为阶段性授课,该类课程的考试评分时间定为课程结束的最后一天完成,课程考试及评分安排需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结束一周内录入考试成绩。
    2. 人员安排:要求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的评分要一致,有至少3名以上的相关任课教师进行集体评卷,取相应人数教师评分的平均分为学生的最后得分。
   (二)音乐、舞蹈类专业技能课程
音乐、舞蹈类专业技能课包括声乐、舞蹈、视唱、钢琴伴奏、器乐演奏等技能性较强的课程。
    1. 时间安排:该类课程基本为学期末结束课程,考试在学期最后一周统一安排,课程结束一周内录入考试成绩。
    2. 人员安排:要求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的评分要一致,且有3名以上的相关任课教师进行集体评分。
   (三)理论类阶段性授课课程
    1. 时间安排:针对部分因特殊原因和阶段性授课的理论考试课程,要求在课程结束的第2周安排考试。教学单位将考试安排(包括考试科目、时间、地点、班级、人数、监考教师名单等)提前报教务处审批,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录入考试成绩。
    2. 人员安排:要求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的评分要一致,有条件的课程尽量做到2名以上的相关任课教师集体评分。
   (四)理论类学期授课课程
    1. 时间安排:学期授课的公共课考试统一在第十周与第二十周进行,公共理论课考试安排由教务处于考前一周向全校公布。所有课程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录入考试成绩。
    2. 人员安排:要求全部公共课考试实行教研室全体人员集体评分。公共课开课单位在考试结束前将集体评分安排(考试科目上、评分人员、评分地点等)报教务处备案。专业理论课考试要求同一门课程、不同班级的评分要一致,有条件的课程尽量做到2名以上的相关任课教师集体评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 实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度。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扣分与给分必须有依据,且同一课程同一命题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集体阅卷时,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2.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建议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89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二级制合算相当于70分,不合格相当于0分。成绩库中五级制转换为百分制计算绩点时,优相当于95分,良相当于85分,中相当于75分,及格相当于65分,不及格相当于0分。
第八章  考试成绩录入管理
    第一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由本人亲自完成系统成绩录入工作,最迟不得晚于下一学期开学前。若教务处审核发现教师未按时提交成绩,按照《吉林艺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教师本人相应处理。
    第二条、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手册、成绩分析表、试卷分析表、原始成绩单(课程成绩登分表)、考勤表、考试试卷、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交到开课单位存档。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要及时做好成绩的存档工作。如果所在单位任课教师没有及时录入提交成绩,相关负责人(教务秘书)要及时督促任课教师录入成绩。
    第四条、每学期初第二周教务秘书核对系统中上一学期成绩单(单科学生成绩单),并由任课教师签字确认,由各教学单位存档一份并交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存档一份。
    第五条、院级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将原始成绩单(课程成绩登分表)交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存档。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
 
 
 
 
                                吉林艺术学院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