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艺术实践学分

Art Practice Credit

关于《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的解释


一、鉴于有关分院对《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中的相应内容认识较为模糊,现将部分章节解释如下:
12009级毕业生可以对应《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修订)中的最后一项实践类型“实习”来获得艺术实践学分,对应此项实践类型须填写《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实习认定表》。
2实践类型中的“展演”,原则上最低级别为校级,但鉴于个别分院的实际情况,属于分院级别的表演类的演出或汇报,如在现代剧场进行的可以归类为校级。
3实践类型中的“学术研究”,学院的《吉林艺术学院报》可以归类为校级,此报纸的国内统一刊号为:CN22-0815/(G),投稿联系电话:85618268,赵老师。
4实践类型中的“行业产业活动”、“取得专业能力资格证书”、“实习”,如对应此部分类型,须与所学专业相关。
5实践类型中的“展演、行业产业活动”,出具证明材料的主办单位须是正规的主办单位,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等。
二、关于对《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第一条中的“艺术实践学分是我院所有专业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的必要前提”的解释:
12009级本科生在校期间所须完成的最低艺术实践学分为2分,未完成最低艺术实践学分者,缓发毕业证书,并缓授学士学位。待修满最低艺术实践学分后(≥2),可取得授予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基本资格。
22010级本科生在校期间所须完成的最低艺术实践学分为6分,未完成最低艺术实践学分者,按以下情况做不同处理:
   (1)获得4学分以下者(不含4学分),缓发毕业证书,并不授予学士学位,待修满最低艺术实践学分后(≥6),可取得授予毕业证书的基本资格;
   (2)获得4学分以上(含4学分),6学分以下者(不含6学分),缓发毕业证书,并缓授学士学位,待修满最低艺术实践学分后(≥6),可取得授予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基本资格。
   3、2011级及以后的本科生在校期间所须完成的最低艺术实践学分为10分,未完成最低艺术实践学分者,按以下情况做不同处理:
   (1)获得6学分以下者(不含6学分),缓发毕业证书,并不授予学士学位,待修满最低艺术实践学分后(≥10),可取得授予毕业证书的基本资格;

   (2)获得6学分以上(含6学分),10学分以下者(不含10学分),缓发毕业证书,并缓授学士学位,待修满最低艺术实践学分后(≥10),可取得授予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基本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