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水平,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并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吉林艺术学院投资建设“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为保障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中心”以“项目咨询、指导、评估、服务、孵化、成果推介等”为主要工作内容,努力为学生搭建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入驻团队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创业项目管理
第四条 申请入驻孵化中心的团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入驻项目团队负责人须是吉林艺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的团队享有优先入驻权。
(三)如申请团队是注册公司,则团队申请人和团队负责人须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并须是该公司承担主要职责的专职人员,负责该公司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对该公司(项目)事物有一定决定权,不得与他方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四)申请团队须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有固定的工作人员。
(五)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所提交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造假伪制,需申请团队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
(六)创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五条 项目团队的入驻与退出。
(一)入驻
1. 项目团队自愿申报,经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正式确定为入驻孵化项目。
2. 入驻创业孵化项目团队与吉林艺术学院签订《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中心入驻协议书》。
(二) 退出
1. 项目团队入驻孵化期限一般为一年。运营情况良好、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如有需要,可提出延长入驻申请,经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中心审核批准后延长入驻资格。
2. 入驻项目团队若违反《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中心入驻协议书》,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经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中心审核认定后,责令退出。
3. 入驻项目团队因故不能履行协议,经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中心审核认定后,双方终止合同,退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中心。
第六条 入驻项目团队的管理。
(一)入驻项目团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入驻项目团队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入驻项目团队负责人,自行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项目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入驻项目团队需定时向学校提交项目规划进程,活动等信息。
(五)入驻项目团队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人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和宗教活动,否则入驻团队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入驻团队违反前述规定时吉林艺术学院有权解除与入驻团队签订的协议、收回办公场地。
(六)如项目团队人数发生变更需及时向学校提交申请。
第三章 政策及服务
第七条 入驻项目团队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可使用孵化中心提供的场地,硬件设施等。
(二)免收电费、水费、宽带费,其它费用由入驻项目团队自行承担。
(三)学校为入驻项目团队提供项目咨询、指导、评估、服务、孵化、成果推介等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八条 设备与使用
(一) 入驻项目团队根据中心规划使用孵化中心的设备。
(二) 入驻项目团队不可将孵化中心设备私自带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将设备带出,需向学校提交申请。
(三) 入驻项目团队需要爱护孵化中心设备,如一旦设备出现任何问题,需及时向学校汇报。
(四) 如入驻项目团队在使用孵化中心的设备过程中,出现设备丢失、人为损坏等情况,则需使用该设备的项目团队以购入价赔偿。
第九条 日常制度
(一)不可随意将非孵化中心人员带入孵化中心。
(二)入驻项目团队需保持孵化中心的整洁。
(三)不可在孵化中心内吸烟。
(四)入驻项目团队需配合学校的安排及规划。
第四章 成果作品权益
第十条 入驻项目团队的创作作品,吉林艺术学院拥有其展示,发表及使用权利。
第十一条 入驻项目团队拥有创作作品所有权。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入驻项目团队要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规定,服从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入驻项目团队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安全防火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入驻项目团队不可将危险物品带入孵化中心。如有毒、易燃、爆炸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由于入驻团队人员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人员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入驻项目团队持有孵化中心钥匙的人员,不可将钥匙随意转交给他人,不可随意复制钥匙。
第十七条 入驻项目团队长时间离开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中心时,需做好安全防范。如关闭电源,锁好门窗等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吉林艺术学院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