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Training Program for College Students

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具有我院特色的“实践性教学体系”,培养我校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加快创新人才的培养,使我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加强对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计划”)遵循的原则是:“立足兴趣、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突出重点”。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研究为载体,在教师的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创新和过程训练,逐步实现以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把“艺术类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合起来,建立以艺术实践与艺术创新为核心的教学模式,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得到不断加强,人才培养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对“计划”实施校院两级管理
校级领导组:成立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统筹与管理,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负责管理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日常管理、过程监管、经费筹集、经费的执行管理与审核、项目验收、指导教师工作量认定、学生学分的认定、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评审等工作。
院级领导组: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组长,教务秘书为委员,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宣传、项目初选、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
第四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
1.吉林艺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面向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三年级学生(以项目立项时的年级为准)。要求申请人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团队意识,对科学研究、创新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2.申请人以团队向学校申请项目,每个团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其中1人为项目负责人,每位申请人同一时间最多参与个项目,在第一个项目结题后可以再申请其它项目,同时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项目运行时间为1-2年,须在申报人本科毕业前完成。
3.项目必须配备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参与热情,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对学生进行指导。每个指导教师原则上至多指导个项目。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分院在接到学生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后,需组织教师进行初审,根据分配名额择优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经费额度和申请人的研究能力等,提出评审立项意见和改进意见。
3.教务处汇总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式结果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实施要求
1.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创新、设计、实验、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项目实施重在过程,应注重学生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指导教师要切实履行指导职责,做到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活动,做好项目检查意见和建议的书面记录,审查设计理念、实验数据、研究论文和成果总结报告等,指导教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2.执行项目研究时涉及到的全校各类工作室、设备室均要向学生免费开放,要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
3.分院要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实践活动,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七条 项目过程检查
1.学校对项目的开展情况将进行中期检查。对于进展到中期的项目,项目团队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教务处将监督检查项目的落实和完成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反馈给项目团队
2.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由教务处督促改进;经改进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停止项目运行。
第八条 项目变更
项目立项后,内容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客观原因需变更项目相关内容如项目研究题目、项目组成员等,应填写项目变更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延期与终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项目截止日前1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理由,经指导教师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且必须保证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教务处可视情况终止该项目。因故主动要求终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终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备案。项目终止的参与学生,将不得再次申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该项目指导教师将不能申请下一年度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指导工作。
第十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应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经指导教师和分院签署意见后与相关项目研究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提交到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评审组审议结题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项目按不通过、通过、优秀三档评价,对通过及优秀结项评审的颁发结项证书。
3.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或不完整;②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③擅自改变研究目标和内容。
4.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高水平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商业计划书、创业模拟成果、企业运营成果等。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吉林艺术学院所有。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每个项目支持经费额度为国家级上限10000元,省级上限5000元,校级上限为2000元
2.项目经费由学校计财处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门帐户,统一管理项目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3.经费使用自主权在项目团队(学生),但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研究经费。
4.经费使用范围:①调研、参加学术交流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费用;②资料、实验耗材、软件购置费,测试费等;③资料打印复印费,学生撰写的与项目有关的论文版面费创业训练或企业运营过程中网络服务费。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招待费或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团队报销时须按要求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明细》,并提供相应发票,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学分认定与其他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参加学生可认定相应艺术实践学分。
第十三条 其他
1、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结项的指导教师按照专业课20课时计算津贴并发放。
2.对于结题验收考核为优秀的项目组成员,作为吉林艺术学院“创新型艺术人才”遴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吉林艺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7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