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教务通知

Educational Notice

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自查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附件1),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格检查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教学单位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附件2)《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附件3),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教学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论文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加强教育宣传。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严肃责任追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教学单位,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充分总结本单位近十年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学士学位论文审查方面的成绩与不足,是否存在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如果存在如何处理;在加强学风建设、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增强导师和学生诚信教育等情况。并于9月4日下班前将本单位关于学士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自纠报告(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字、教学单位盖章)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联系人:张书豪,8567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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