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满足学生学习兴趣和专业需求,拓展学生发展空间,促进人才个性化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以及《吉林艺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吉艺发[2021]5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进行,严格程序,规范透明。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转专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总支及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及(系)主任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教学单位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转专业工作。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转专业基本条件
(一)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为吉林艺术学院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注册手续齐备,按期履行各项缴费义务;
(二)申请转专业前须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
学年全部课程,第一学年以百分制记载的课程无不及格记录(平均分按第一次总评成绩计算,申请缓考后暂未取得期末考试成绩的课程,转专业时期末成绩按零分计算);
(三)学生只允许在本专业类内转专业,造型类、表演类、艺术理论类不可互转;
(四)学制不同专业之间不可互转;
第六条 学生可以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定向生、委培生、招生时特别限制或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期间的;
(三)应作退学处理的;
(四)在处分期内或处分期结束但未解除处分的;
(五)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按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结束后复学提出转专业申请的;
(二)学校在校生休学创业,复学后提出转专业申请的;
(三)在校期间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后,转入年级无学生所学的对应专业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可在第四学期前(含第四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教务处与相关分院审核同意,拟转入分院面试考核合格,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控制在本专业人数的10%以内,如果申请转专业学生数量较多,高考成绩在教学单位本大类学生中居于省排名前30%,或第一学年成绩排名居于教学单位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优先具有报名资格。
第九条 转入教学单位应结合社会需求、学科发展需要、专业布局、教学资源等因素确定接收学生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本年级人数的10%,课程单科成绩及其它转专业具体要求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间。学生应在第一学年学业结束前提出转专业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已被批准但自行放弃的学生,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二)学生申请。拟转专业学生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教务处网站下载《吉林艺术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各教学单位可转出名额由教学单位根据办学规模与在读学生数比例确定,并对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并填写《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上报教务处。
(三)资格审查。教务处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转入教学单位的考核。
(四)转入教学单位考核。教学单位由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明确本院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计划数、工作程序、考核时间等事项,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成绩公示后,根据考评成绩对拟转入学生按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复核。
(五)拟录名单公示。教务处复核后,将拟录取名单向学生公示。
(六)转专业名单最终确定。公示无异议学生,由教务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转入学生管理
(一)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籍纳入转入教学单位统一管理,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由转入教学单位负责;
(二)学院教指委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已修课程的认定与转换工作;教学单位负责转入学生后续的转入专业未修课程的教学安排工作。对本专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而转入学生尚未达到要求的课程内容,教学单位应明确要求学生在后续学期中补修;
(三)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方能毕业,教学单位需要向转入学生明确因人才培养方案的差异与教学单位教学安排等原因可能导致学生降级、延毕或永久结业;
(四)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学号、学生证、学生卡及学生寝室不做变动,如跨校区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到宿舍管理科办理宿舍调整事宜。
第十二条 学生由于个人原因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结束前向转出教学单位申请放弃转专业,经转出教学单位和拟转入教学单位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后不再转出。公示期结束时未申请放弃转专业的,学生须到新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如拟转专业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则仍按原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对转专业工作有异议的,依照学院学生申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院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年10月19日
吉林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