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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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2012]教发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积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进一步完善具有我院特色的“实践性教学体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参与科学研究、专业竞赛、艺术实践、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使我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学院决定在全体本科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推行“艺术实践学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是强化我院专业艺术教学活动的重要举措,它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分为杠杆的管理机制的形成,最终为提升艺术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艺术实践学分”即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在专业艺术实践方面(如校内外重要展演、参赛获奖、学术研究、参与科研创新项目等)所须完成的最低学分,它是我院所有专业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的必要前提。
第二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所须完成的最低学分为10分,超出部分,艺术实践学分可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艺术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
第三条 艺术实践学分的认定范围
1.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专业竞赛;
2.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科研、创新实践活动项目;
3.国家、省、市、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展演;
4.学术论文等成果发表;
5.取得专业能力资格证;
6.其他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活动或项目。
7.艺术实践学分认定范围(详细)及学分分值详见附件“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
第三章 艺术实践学分的核定
第四条 艺术实践学分的初核
1.每学期期末,学生根据当前学期进行的艺术实践情况填写《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成绩册》,证明材料附手册内(具体要求见“吉林艺术学院艺术实践学分认定标准一览表”),分院负责初核(指导教师签字、系主任签字、教学副院长签字、分院认定人签字,分院盖章)。
2.各分院将当前学期的艺术实践学分形成汇总表,经分院教务秘书、系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字、分院盖章后,报教务处备案(一式两份),教务处对当学期的艺术实践学分进行抽查。如出现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况,得分无效;如出现弄虚作假情况,得分无效,并扣除与得分相同的相应分数。
第五条 艺术实践学分的复核
在大四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前,分院根据每学期学生获得的艺术实践学分形成“吉林艺术学院某某届毕业生艺术实践学分汇总表”(分院教务秘书、系主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将汇总表与每个学生的“艺术实践学分成绩册”一并交到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复核,未到达最低艺术实践学分的学生无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级本科生正式执行,2009级、2010级本科生
参照执行(2009级本科生在校期间所须完成的最低学分为2分、2010级本科生在校期间所须完成的最低学分为6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艺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